《意见》明确要求,广东省所辖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以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意见》指出,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改进收费方法。逐步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三类。同时,有计划的稳步推行以重量计费的方式,在过渡期,对居民类可按生活垃圾产生量、“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或实行定额计费,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明确规定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
《意见》指出,要合理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各环节价格,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的利润水平。生活垃圾处置各环节定价要以处置成本为基础,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价成本核算和监审。对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其价格政策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弥补农村垃圾管理经费不足的原则,市县城区、墟镇内的城中村以及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可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制镇规划红线以外的农村,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原则上,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价格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利润可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意见》还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价格惠民政策,对于低保户、特困户以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努力保证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