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老矿山找矿是指在有资源潜力的现有矿山深部和外围,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要求,以矿山企业为投资主体,公益性地质工作给予适当支持,以增加接替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矿产勘查活动,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度重视老矿山找矿工作。老矿山找矿是促进我国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快速实现找矿突破的重要举措,是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的重要实践。
二是统筹老矿山找矿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组织实施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紧缺大宗战略性矿产、资源潜力大、企业积极性高的矿山,优先支持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和资源危机的其他矿山。矿山企业是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的主体;老矿山找矿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资金和企业出资组成,以企业出资为主,经费使用上实行资金分类管理、统一预算标准,工作统筹部署、公商联动;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保护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找矿积极性;加强成果资料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费用应列入老矿山找矿项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汇交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建立项目监审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区的监审体系,负责找矿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支持老矿山找矿工作。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老矿山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提高老矿山深部和外围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推进和带动企业开展增储勘查工作,同时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区域成矿规律研究和成矿预测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优化矿业权配置;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