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函[2013]3号 |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
吉林、河南省教育厅,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你们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师范学院、河南理工大学等2所高校增设2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1),可自2013年开始招生。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下达的本校年度本科计划总规模内。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生须在学校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学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同意中国政法大学等6所高校申请增设的10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2)。 附件:1.2012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doc 2.2012年度教育部不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doc 教育部 201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