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事关国家人才选拔、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2013年高考即将开始,为维护高考的严肃性,切实加强依法治招、从严治考,保障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现将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安全保密执法检查,实现平安高考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2013年高考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平安高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考试安全保密制度建设和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防范试题泄漏和考卷丢失、被盗等恶性事件;要加强硬件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室全部达标,保障学生全部在标准化考点参加考试,配备足额的反作弊设施;要加强对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落实全员培训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要加强对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环节组织管理及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在阅卷过程中,要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监管,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要按照纸质试卷同等密级设密,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考试成绩数据光盘要及时报同级教育监察部门备案保存。
二、加强考风考纪执法监察,确保有序高考
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巡考制度,对每个考点都要分片包干,靠前监督。在考试期间,通过加大现场巡视力度、抽查教育考试指挥平台监控视频等方式,加强对考风考纪及监考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考务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因监考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发生大规模舞弊现象和考场秩序混乱等情况。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管理部门对作弊考生及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高考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招生纪律执法监察,实现公平高考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省级招生考试部门、高校严格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违背的招生办法,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对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六不准”、“十严禁”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生纪律要求。要开展以整治“点招”违规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要加强计划使用的监管,调整计划原则上要在批次投档之前投放,一律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高校在各省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必须经过公开征集志愿完成。对于违规降分录取的“点招”行为一律立案查处。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责成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学籍注册。加强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录取学生的入学复核,对存在舞弊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加强信息公开执法监察,实现阳光高考
要严格执行“六公开”制度,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内容、范围、方式、渠道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加分政策、录取信息公示情况。各高校要公开预留计划数及使用标准。每批次录取后、下一批次开始前,各地、各高校要公开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要将信息公开与加强群众监督相结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通过信息公开,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的干扰。
五、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要强化招生考试责任制的落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和工作不到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同时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要严格落实招生考试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考试招生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招生考试领域泄漏国家秘密的案件、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和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尤其要重点查处利用预留计划、调整计划降分录取的“点招”行为。案件一经查实,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