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工商学院的函》(辽政〔2012〕277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将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校名更改为沈阳城市学院的请示》(辽教函〔2013〕54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城市学院,学校代码为13220,同时撤销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建制。沈阳城市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城市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沈阳大学与沈阳万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暨善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请认真履行,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沈阳城市学院章程.doc
教育部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