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农业政策 | 新闻 | 图片 | 下载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教育部 > 内容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3-25 08:5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

  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

  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三)中职(中专)教育

  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由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且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未经教育部批准,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职(专科)以上层次的医学类专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

  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点招收基层在职人员,应规范和严格教学管理,学制、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应与全日制在校生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对医学类专业办学的管理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对本地区(本校)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立即停止违规办学专业的招生,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违规办学的情况正式行文报教育部高教司(统计表见附件3)。

  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各地上报信息情况和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篡改专业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各层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医学类专业办学的管理,杜绝违规办学情况的发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高等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816

  联 系 人:夏韶华

  联系电话:010-66096767 66020758(传真)

  电子邮箱:shaohua@moe.edu.cn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单

     2.各层次医学类专业名单.doc

     3.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统计表.doc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单

  1.《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

  2.《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3.《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

  4.《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 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11号)

  6.《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意见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8.《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

  9.《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

  10.《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教高厅〔2008〕4号)

  1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 )

  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

  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

上一篇:关于印发《中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 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