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对2012年启动建设的3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和2010年立项、延后启动的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院校总结、省级验收、两部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为前提,以检验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基础,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有关部门、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推动项目院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固化相关成果,带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项目验收评议指标详见附件2。
二、验收程序
(一)院校总结
1.项目总结。项目院校会同举办方,对照两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自查,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2.数据填报。项目院校填写《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详见附件3),登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院校平台)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专业平台)填报相关数据。专业平台数据填报说明详见附件4。
3.成果宣传。项目院校及举办方总结提炼建设成果,并在学校示范建设网站开辟专栏集中展示。同时制作不超过8分钟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
(二)省级验收
1.项目审计。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含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院校自筹资金等,下同)进行全面审计,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项目管理与绩效等发表审计意见,分学校出具《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明确指出存在问题,项目学校须在省级验收结束前完成整改,申请两部验收时将学校负责人签署的《整改报告》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两部将视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抽查。
2.验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访谈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借助省级验收支持系统,对项目完成的程度、质量、效果等进行审核,并撰写《验收申请》(附省级验收意见)。《验收申请》即视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省级验收证明。
3.提交申请。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省级验收基础上,联合向两部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每所项目学校的《审计报告》(含《整改报告》)和项目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说明详见附件5)。
(三)两部验收
两部验收包括公示评价、资金核查、现场考查、综合评议四个环节。
1.公示评价。项目院校验收材料将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公示一个月。项目院校须同时在本校官方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使用网络版院校平台的,公示数据由平台抽取并提供链接地址)及“骨干高职院校示范建设成果展示视频”等。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在高职高专教育网组织对项目院校的网络评价。实施工作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对公示材料的实名举报。
2.资金核查。两部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资金核查存在问题的,须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资金核查存在疑问且不能完全说明的,增列入现场考查名单;考查证实存在问题的,按要求整改。经核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整改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综合评议程序。
3.现场考查。实施工作办公室随机抽取10所项目院校组织现场考查。考查意见供综合评议参考。
4.综合评议。两部组织专家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结合资金核查和现场考查情况,分校做出验收结论。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个等级(详见附件6)。因学校原因导致不能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验收环节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结论主动公开。
四、时间要求
1.2015年9月10日前,项目院校登录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省级验收支持系统,填报《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登录院校平台和专业平台更新数据(数据截至2015年8月31日);按照本省验收时间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制作技术要求详见附件7)。省级用户可登录系统查验本省项目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和立项专业平台数据(省级用户登录账号及密码另发)。
2.10月15日前,有关省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完成省级验收工作。
3.10月20日前,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院校将项目总结相关材料上传至本校公网公示专栏(不得设置浏览密码),并将链接网址发送至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10月23日起,实施工作办公室网络公示相关材料。
4.10月30日前,有关省级教育部门将所辖项目院校的《验收申请》(加盖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公章,附验收意见)、《审计报告》(含《整改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加盖项目院校公章)和《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加盖项目院校及举办方公章,含佐证材料)等纸质材料一式10份报送至实施工作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职成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6096232(传真)
联 系 人:任占营 王博 郑永进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可在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