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六、教育部负责全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规划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并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送教育部。
本意见中未涉及事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有关条款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国际司。
教育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