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变更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举办者的请示》(辽教〔2017〕35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变更辽宁何氏医学院举办者的请示》(辽教〔2017〕47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举办者由“王万义、吕红军、方世纯、臧宁、潘锡光、贾廷民、陈明云、翟卫东、王秀娟、王颖、武宇光、王海滨、祁福雪”变更为“王万义、吕红军、方世纯、臧宁、贾廷民、陈明云、翟卫东、王秀娟、王颖、武宇光、王海滨、祁福雪”。同意辽宁何氏医学院举办者由“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变更为“何伟”。
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和辽宁何氏医学院要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内涵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辽宁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学院明确办学定位,提高办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