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规发〔2013〕50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2011—2020年)》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2011—2020年)》
国家林业局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