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年第9号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要求,根据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情况,以及从业单位申请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专家统一评审,现将允许从事象牙加工及象牙制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及场所予以公告(见附件1、2),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仅限附件1所列单位在指定场所加工象牙制品,仅限在附件1所列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指定场所和附件2所列单位指定场所销售象牙制品,不得擅自改变。
凡本公告发布前有关象牙制品指定加工、销售场所与本公告不相符合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允许从事象牙加工活动的单位及其加工场所名单
2.允许从事象牙制品销售活动的场所及所属单位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