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和《国家林业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国家林业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有关规定,现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见附件1-3)、允许临床使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见附件4)以及2015版“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见附件5)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生产、销售含天然麝香成分中成药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2. 生产象皮粉的企业名称
3. 销售野生动物相关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4. 允许临床使用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
5. 2015版“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