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局委托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事项
(一)“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出售、收购、利用人工驯养繁殖所获的梅花鹿、鸵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和“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限额内出口实验用猕猴、食蟹猴活体或其血清等实验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
2.出口人工驯养繁殖来源的梅花鹿、马鹿、鸵鸟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3.进口鳄类、鹿类皮张原料进行加工并再出口其加工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4.出口加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产品(熊类产品及象牙工艺品除外)。
5.进口列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野生动物皮具(限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皮张加工制作的皮包、皮鞋、皮带、皮表带)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申报梅花鹿、鸵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进口、再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2.出口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文心兰、大戟科大戟属肉质植物、夹竹桃科棒锤树属植物、仙客来、猪笼草、瓶子草、扑蝇草等种(类)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
3.出口云木香、百合科芦荟属、仙人掌科、夹竹桃科火地亚属植物、天麻、西洋参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松茸及红松籽(仁)。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国家林业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14年12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受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 编:150008
联系方式:0451-87011009、82645223
五、国家林业局地址、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单 位: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邮 编:100714
电 话:010-84238578
国家林业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