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同时,对以下作为取消项目设立依据的文件予以废止:
1.《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1.《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国家林业局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