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林场发〔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确保森林公园行政管理的稳定有序运行,推动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国发〔2016〕9号文件的精神
根据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1994年原林业部发布施行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因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清理规范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各地实施的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不能以《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为依据。
二、有效规范省级以下森林公园的审批
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建立826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402处省级森林公园和1005处县(市)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是我国森林公园建设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审批作为本地区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实做好,确保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审批的公开、公正、透明开展。实施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已经有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加强规范;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要加快推进森林公园立法,力争尽早出台,依法实施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