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范围
本年度局评委会评审范围包括:工程系列(林业相关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新闻系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记者、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编辑,出版系列副编审等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对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或中等专业教育学历的当年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
为畅通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与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非公林业企业,可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根据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
二、委托评审工作
(一)受理委托评审
我局可适当受理有关部委和林业系统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其中,林业系统内企业单位仅限定在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相关部委所属单位委托评审,须由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林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申报函”,并处理好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的关系。
(二)对外委托评审
对我局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系列、级别,由局统一委托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需要委托评审的,有关单位应在报送评审材料时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家林业局职称委托评审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国家林业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
三、相关要求
(一)评审(认定)材料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职称评审中有关外语和论著的要求进行部分调整。一是职称外语考试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对于外语人才急需紧缺的单位或岗位,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二是对论著材料的要求进行调整。申报中级职称对论著不作硬性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实行代表作制度,由评委会根据申报的系列、级别,重点评价论著质量,注重论著与申报人从事专业的相关程度。评审条件待时机成熟后再作修订。
(二)材料和结果公示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评审(认定)材料,确保材料填写规范、真实准确,无涉密信息。评定办将在材料审核结束后,通报各单位的材料审核情况。
各单位须将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继续教育、工作业绩、论著、考试考核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报送,并提供职称申报材料公示证明。职称评审(认定)结束后,评定办将在国家林业局网站和中国绿色人才网公示评审(认定)结果。
(三)不得申报人员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
3.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称职以下的;
4.提交虚假评审材料后未满2年的。
(四)破格条件要求
对确有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对于破格申报的情况,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破格理由和意见。
(五)同级职称转评
申请同级职称转系列,应在相应系列对应的岗位上工作满1年,经岗位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请申报人根据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评审条件,准确选择申报的评审系列。转系列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六)材料报送时间
评审(认定)材料按《国家林业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材料及要求》(见附件1)填报。本年度职称申报工作时间如下:
7月13日前,申报人填报评审(认定)材料,单位初审并报送评定办单位应报送的纸质材料。评定办将于8月3日前完成复审,并向单位反馈意见,单位应及时组织申报人修改完善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单位对评定办复审通过的申报人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在9月7日前向评定办报送个人纸质申报表及单位公示情况证明。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职称申报和评审(含认定)全面实行电子化,除单位应报送的材料及个人申报表需报送纸质版材料外,其他评审材料均通过职称申报系统上传电子数据。
四、评审(认定)收费
评审收费标准为:正高级每人700元,副高级每人600元,中级每人500元,初级每人400元。中初级认定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申报正高级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提交审定论文篇数交纳论文评审费,每篇(部)900元。职称评审(认定)费由申报人通过职称申报系统进行交纳。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具有客观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好本单位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国家林业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公室(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鹏奋 罗玉娟 张璐
联系电话:010-84238870(兼传真) 8423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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