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和有关管理,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功能分区、建设保护内容实施(主要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二、加强自然人文资源保护。要按照《森林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要求,采取有效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干扰,维护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要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科学开展植树造林、林相改造等生态修复活动,不断提升森林公园的森林质量和景观品位。
三、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要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改善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条件,大力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森林公园管理服务水平。要优先建设生态文化设施和解说系统,开展各具特色的自然教育活动,着力发挥森林公园的生态文化传播功能。要积极推动与周边社区的共赢发展,鼓励当地群众参与《总体规划》实施,提供就业机会,拓宽创收渠道。要严格控制日游客量,扎实做好旅游高峰期的应急管理工作,保障游客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控制旅游活动对资源与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加强建设项目管控。各类建设项目都应不占或少占林地,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类建筑物、构造物在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和用材上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索道、滑雪场、水库、宗教建筑以及大型接待、游乐设施等可能对景观、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认真做好影响评价。《总体规划》之外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的,原则上应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并制定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禁止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建设高尔夫球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等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
五、加强相关信息公开。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各相关森林公园应按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对《总体规划》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