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林业生态建设实际,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及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政府性投资、金融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合力,进一步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支持范围
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动林业精准扶贫的原则,林业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以下简称林业政策贷款)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与建设;
——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质量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城市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建设;
——其他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立足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定位,充分发挥专业和系统优势,积极主动与各级发展改革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通过有效方式为林业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贷款期限可达30年(含不超过8年的宽限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具体贷款期限和利率视项目情况确定。要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手段,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贷款投放,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大政府投资支持。省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分解下达林业生态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确保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倾斜,可以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中林业生态方面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总投资的20%。各地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脱贫攻坚等相关资金的整合,统筹地方政府投资加大对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并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落实林业政策贷款项目贴息补助。
(三)科学构建融资机制。对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企业自主经营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融资。地方政府、银行和承贷主体要协同配合,完善偿债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林权评估、抵押、监管、收储、流转交易体系,通过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贷款风险准备金、购买森林保险等方式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管控贷款风险。
(四)建立林业生态建设扶贫机制。发挥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带动作用,推行政府引导、企业带动、专业合作社组织联动、农户参与的建设模式,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与度与受益度。探索开展中央投资股权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建立通过林业生态项目建设促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机制。通过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以及吸纳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安排生态护林员等方式,增加贫困人口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四、项目组织
(一)明确承贷主体。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承贷主体设立和遴选工作,并加大对承贷主体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可以由省级投融资主体牵头组织,也可以由市县投融资主体组织,还可以由有实力的企业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林业部门及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项目承贷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加强项目运行和监管。
(二)加强项目储备。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统筹考虑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脱贫攻坚、农民增收等目标,根据林业政策贷款主要支持范围,切实做好项目储备。要指导承贷主体结合当前政府投资的重点,将国家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与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有机结合,科学谋划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明确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
(三)开展项目筛选。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依据项目储备情况,加强与银行方面沟通,对银行有意向的储备项目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并按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重要性、年度贷款额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研究筛选提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年度建议清单。
(四)组织贷款审查。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依据项目建议清单或自行梳理符合要求的项目,按内部程序尽快开展评审工作,将项目情况及融资进展情况定期与有关发展改革和林业主管部门沟通。
(五)加强资金监管。发展改革、林业部门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督促承贷主体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避免资金挤占、挪用,并切实履行偿债主体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交流政策信息,研究项目年度建议清单,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商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并及时将贷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创新管理方式。要充分借鉴有关地区已实施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有益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合作模式,加强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