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传统小农户的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有农业经营户20743万户,其中规模经营农户为398万户,仅占农业经营户的1.9%。另据调查,截至2016年底,把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约7000多万户,流转的土地约4.7亿亩,占农民承包地总面积的35.1%。部分或全部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约占全部农户的30%。没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约1.6亿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0%。这些自己经营自家承包地的农户大部分劳动力老龄化,素质偏低。他们多是返乡的第一代以及部分第二代农民工,他们进城打工后不能为城市所接纳,在外出打工的最佳劳动年龄过后,只得返乡。他们是中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经营主体,也就是传统小农户,他们很难再离开农业和农村。由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业的资源禀赋和城镇化进程所决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多元并存的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存在。如《意见》所言,小农户家庭经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形态的国情农情。在这样国情农情背景下,如何提高农业的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这是我们必须要应对的挑战。
二、培育从事内涵式规模经营的现代小农户
中国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小农户小在何处?规模小。但生产经营的规模如何界定?经营较小面积土地资源的农户不一定就是从事传统经营的小规模农户。列宁100多年前在《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1915年)中分析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按土地面积计算仍然是小规模的小经济,变成按生产的规模、畜牧业的发展、使用肥料的数量、采用机器的程度等计算的大经济。”“土地的数量只能间接地证明农户的规模,而且农业集约化进行的愈广泛,愈迅速,这种证明就愈不可靠。只有农户的产值能够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证明农户的规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证明。”列宁提出的这些观点对我们现今农业的规模经营仍有指导意义。
近些年来,一些小规模农户通过增加物质和技术的投入,降低劳动投入的比重,生产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如温室大棚的蔬菜花卉水果),或从事集约化的养殖业。在小规模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产出价值有较大幅度增长,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增加了务农生产经营的收入。这是内涵式的、与集约化经营相结合的规模经营,从事这类经营的小规模种植养殖户就是《意见》所说的现代小农户,他们与在大田作物种植中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专业大农户或家庭农场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农业资源禀赋所决定,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这类现代小农户还将继续发展壮大。
三、将传统小农户纳入生产性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
在小农户中,传统小农户毕竟占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数量会逐步减少,但他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活跃期可能还会有相当长时期;他们的利益诉求必须得到重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使他们能分享到农业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利益。《意见》为此提出一系列的综合配套措施,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但由于传统小农户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迫切需要相关政策的扶持。为此尤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效应。所说的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生产规模,也包括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家庭经营加社会化服务是否具有生命力的关键是要以小农户家庭经营为核心,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效应,降低小规模经营主体获取社会化服务的成本。
第二,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不仅要服务于专业大农户和家庭农场,同时也要将小规模种植养殖户、妇女老人等农村的弱势群体纳入到现代农业组织体系之中。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和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加家庭农场和小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各类农户的经营模式。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是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初级产品生产经营者收入的可行的和现实的途径,另一方面是将传统小农户纳入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当中的重要利益联结机制和组织形态。2019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创新相关组织制度,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的转变就能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可靠的政策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