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战略,我部印发了《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农外发〔2016〕3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沿江、沿边等条件成熟地区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两区”建设申报工作。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每个部门限申报1个;中央企业由集团总部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由县(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每个部门限申报1个。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于12月5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书与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申报书(见附件1、2,下载地址: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纸质件一式3份(盖章)、电子版(电子邮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蒋科技、刘祖昕
联系方式:010—59192243、5919254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国际合作司(邮编 100125)
邮箱:hezuoban@agri.gov.cn
附件:1.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书
2.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申报书
农 业 部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