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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战略,我部决定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沿江、沿边等条件成熟地区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现将《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两区”建设工作。
农业部
201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