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农业政策 | 新闻 | 图片 | 下载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能源局 > 内容

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 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3-29 11:20:47
  
  国能煤炭〔2013〕145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
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要求,坚持分类指导,通过改造升级、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等途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对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提高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附件: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单位:处、万吨/年
序号 省别 淘汰煤矿数量 淘汰落后产能 关闭退出 改造升级 兼并重组
数量 产能 数量 产能 数量 产能
  全国 1256 6418 509 2669 479 1674 268 2075
1 北京 0 0 0 0 0 0 0 0
2 河北 5 30 5 30 0 0 0 0
3 山西 0 0 0 0 0 0 0 0
4 内蒙古 0 0 0 0 0 0 0 0
5 辽宁 110 145 60 72 50 73 0 0
6 吉林 10 50 10 50 0 0 0 0
7 黑龙江 55 165 30 90 25 75 0 0
8 江苏 0 0 0 0 0 0 0 0
9 安徽 16 126 16 126 0 0 0 0
10 福建 20 75 13 49 7 26 0 0
11 江西 22 53 12 25 10 28 0 0
12 山东 2 24 2 24 0 0 0 0
13 河南 10 150 10 150 0 0 0 0
14 湖北 42 126 8 24 34 102 0 0
15 湖南 35 180 25 120 10 60 0 0
16 广西 4 12 4
 

上一篇:国家能源局发布2月份全社会用电量
下一篇:关于做好2013年风电并网   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