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2]8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 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一、按照《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核了部分省(区、市)报来的风电开发备选项目,同意将前期工作充分、电网接入条件落实的项目列入“十二五”第二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共计1492万千瓦,分别为北京10万千瓦、天津13万千瓦、河北124万千瓦、山西139万千瓦、辽宁98万千瓦、上海10万千瓦、江苏64万千瓦、浙江60万千瓦、安徽62万千瓦、福建54万千瓦、江西50万千瓦、山东147万千瓦、河南76万千瓦、湖北31万千瓦、湖南74万千瓦、广东79万千瓦、广西49万千瓦、重庆25万千瓦、四川34万千瓦、贵州69万千瓦、云南136万千瓦、西藏5万千瓦、陕西30万千瓦、青海50万千瓦。另外,同意安排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83.7万千瓦、风电并网示范项目100万千瓦。以上三类项目总计1676万千瓦。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二、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等省(区)的核准计划另行研究。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待各项建设条件及接入电网技术方案落实后按项目核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核准项目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列入核准计划的项目不再核发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2012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可结转到2013年核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如个别项目确需调整,应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请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分别督促酒泉风电基地二期第一批项目和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风电基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电网送出通道和消纳市场等各项建设条件,如项目在年内具备核准条件,可整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四、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开展列入核准计划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快落实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确保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未列入核准计划的项目,电网企业不得接受其并网运行。 五、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应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严格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系统,在配电网内消纳,并及时总结项目建设、接入电网技术要求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六、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存在困难的地区应鼓励风电开发企业开展探索新的送出和消纳方式的示范工作,已列入计划的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示范效应。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相关的评估工作,总结示范的效果和经验。 附表:一、各省(区、市)“十二五”时期第二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能源 风电 核准 计划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