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对本地区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证载生产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的生产能力,对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能力情况。现有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布工作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二、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要加快推进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三、各地要积极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将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请各地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录入情况,于2014年4月底前函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四、各地要将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作为煤炭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申请改建、扩建、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的煤矿项目,应已按规定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相关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依据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实施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各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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