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并网调度行为,维护和促进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国境内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原《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对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不再适用。
二、协议双方应将所签并网调度协议送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所在省(区、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示范文本》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