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部分地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仍然突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部分省区煤矿未批先建、无证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建设法律法规,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组织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监管内容及要求
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开始井筒开挖或表土层剥离)或已建成投产的煤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矿项目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以及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史玉波、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二)根据监管的区域分布,本次专项监管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司、煤炭司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共同参与(具体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三)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区域在建煤矿情况,对在建煤矿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逐一记录(样式见附件二)。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责成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四)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五)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行为的,必须认真落实停建停产要求。
(六)各督查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汇总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督查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附件:1、专项监管督查组分组安排表
2、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记录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