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为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三、苇子沟煤矿一期工程建设规模24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北部、苇子沟与香房沟交汇处。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中央分列式通风方式,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绞车和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煤炭洗选采用动筛跳汰选煤工艺。煤矿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矿区110千伏变电站和106煤矿35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19.83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其中,资本金5.95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13.88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复)工建设。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苇子沟煤矿3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选址的意见》(新建规函〔2013〕451号)、《关于同意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苇子沟煤矿改扩建项目变更规模的函》(新建规函〔2017〕17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新疆昌吉白杨河矿区苇子沟矿井(一期)240万吨/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预审字〔2018〕121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24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