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示范园,也可称农业示范区。在我国农业示范园多为科技示范园,是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示范与推动作用。
一、创建条件
(一)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
1.编制完成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或在其他规划中单列农产品加工业内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主导产业突出,具有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茶叶等产业优势,县域内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合理,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衔接配套。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成效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县域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6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亿元。
4.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
5.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有1-2项普遍应用、较为成熟的加工技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机构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可挂靠在企业)。
6.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稳定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70%以上。
7.产业链条完整,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超过3.76︰1。
8.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主要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和省级以上名牌认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名录。
(二)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
1.园区发展基础良好,规划建设方案清晰,园区面积和四至范围明确,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园区有独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3.园区产业聚集明显,有2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4.园区投资政策和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
5.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带动农户数量多、范围广,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70%。
6.园区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超过2:1。
(三)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包括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规模效益。企业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中药材加工企业1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企业信誉。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4.企业质量体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
5.企业竞争力。企业在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主要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品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认证或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名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采购的国产原料占所需原料量75%以上。
7.综合利用水平高。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有副产物高值化利用的生产方向和基础产品,加工副产物低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有配套完整的环保设备,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
二、创建程序
1.单位申请。示范县申报单位是县级农业管理部门、示范园区申报单位是园区管理部门、示范企业申报单位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单位填写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书、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局汇总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审核上报。各市农业局(农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推荐候选名单。
3.省厅评审。省厅组织中介机构、专家等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创建名单。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分别推荐1个示范县、1个示范园区和5-10家示范企业。推荐示范企业要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加工优势和特点,省里将按行业筛选示范企业。
2.各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3.请各市根据农产品加工示范的创建条件,结合当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广泛开展情况摸底、宣传发动工作,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创建相关申报书、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