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但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要作为附件。
参考文件如下: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