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机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征,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