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1、确定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属于免税范围。
2、向发改委提交相关的文件。
3、获得发改委授予的免税确认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4、凭免税确认书到当地海关办理免税业务。
参考文件如下: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3]900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 [2005]1537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具体请参照各地方出台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