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申报程序般如下:
(1)确定核准单位是哪一级投资主管部门。
(2)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其中核准机关及权限如下: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3)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可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