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支持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
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预期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四)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五)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六)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