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制造名单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引领本地区绿色转型。鼓励各地发布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择优向我部推荐,并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单位,及时向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有关情况。
二、经核实,泰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即日起从绿色园区名单中除名。我部将进一步组织对绿色制造单位进行抽查和监督,对抽查中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特别是存在弄虚作假、瞒报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问题的,从绿色制造名单中除名,并对该单位及其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通报。
三、列入本通知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可按照《生态设计产品标识》(GB/T32162-2015)自行粘贴标识。
四、列入本通知名单中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对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并于今后每年1月15日对上一年度、7月15日前对半年度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更新),展示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