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紧密结合常见、多发、地方特色重点疾病防治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水平医院建设“登峰计划”的意见》(粤府办〔2018〕20号),提出符合省情的本领域疾病防治重点研究任务和实施方案;搭建专业化临床医学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培育我省临床研究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探索并优化临床研究组织和管理架构,搭建协同创新网络,重点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高质量的临床诊疗规范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临床评价研究以及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拟订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技术推广机制,开展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优化服务模式,指导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能力。
二、建设领域
按照“结合基础优势,突出特色发展,兼顾区域平衡,合理优化布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建。
为了更好地对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2018年在以下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优先布局:泌尿系统疾病、地方病(地中海贫血)、急危重症、中医(皮肤)、儿童健康与疾病、感染性疾病(感染性肝炎、结核病)、眼部疾病、骨科与运动康复、免疫疾病。
为了推进常见、多发、地方特色重点疾病防治工作,积极配合“登峰计划”的实施,2019年在以下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优先布局:心血管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地方特色、常见肿瘤:鼻咽癌、食道癌、肺癌、肠癌、肝癌等)、代谢性疾病(糖尿病)、肾病、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
三、建设条件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建设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粤东西北地区可为专业优势明显的三级医院法人单位),所申请疾病领域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格。
(二) 在建设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近5年(2013年以来)在建设领域主持过至少1项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或牵头主持过至少2项省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
(三) 具备开展国际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及平台。
(四) 能够牵头建立覆盖全省,辐射带动华南地区,三/二甲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县、乡镇、村、社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20家,并依托网络加强协同研究、科技创新、适宜技术推广和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有效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 能够系统加强临床科研资源整合共享,推动生物样本、医疗健康大数据等资源的高效整合利用,在申请领域建成一流水平的生物样本库和数据库,为高水平科技攻关打造坚实基础。
(六) 珠三角地区依托建设单位:5年内(2013年以来)在建设领域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至少1项临床研究方面的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或2001年以来在建设领域有1项改写或完善国内(或国际)指南的研究成果(仅限于多中心临床研究产生的指南)。
粤东西北地区依托建设单位:2013年以来,在建设领域获得至少1项临床研究方面的省级科技成果奖励,或2001年以来在建设领域有1项改写或完善国内指南的研究成果(仅限于多中心临床研究产生的指南)。
(七) 依托建设单位和地市科技、卫生计生、食品药品主管部门能够为拟建设的中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拥有固定的临床研究专用场所、设施、人员以及专用建设经费等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申请要求
(一) 为更好地优化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每个医疗机构只能申请建设一个疾病领域,同一所大学所属的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疾病领域只能有一个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二) 申请单位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各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经立项,将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展建设工作,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请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2.申请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五、材料报送
(一) 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市科技、卫生计生、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推荐,或部属、省属医药院校管理部门推荐(以上部门出具推荐函),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填写申请书,并将《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见附件1)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传。胶装成册的书面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请一式10份报送省科技厅1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二)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8日17时,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7时,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17时。
(三)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专家咨询论证等评审认定工作。
六、其他说明
(一) 经科技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直接认定为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二) 经认定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三) 经认定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与相关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立临床医学研究和疾病防控协作关系。
(四)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建设要求的纳入项目库,按年度财政科技预算分批出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