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支持海外孵化机构建设(专题编号:0103)。
1.实施目标。海外孵化机构是指在中国(境)之外设立的孵化机构(以下亦称“国(境)外孵化机构”),可以为广东开展项目推介、国际项目和人才引进、成果对接、国际技术转移、风险投资、人才培训等创业孵化服务,构建国际创新项目、创新人才招引新途径,实现“全球资源、国际孵化、广东落户”,加速全球创新创业资源集聚。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对海外孵化机构遴选和对海外孵化机构资助两个方面。国(境)外孵化机构应具有固定创业孵化场地、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投融资体系、海外人才集聚和培养等功能,可以服务于广东省重点领域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支柱产业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创业孵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团队和创业人才集聚,服务广东实体经济发展。遴选在广东省内取得良好孵化绩效的国(境)外孵化机构予以入库。在通过本次入库基础上,对经评估优秀的予以经费资助。
3.申报对象。申报单位须为国(境)外注册的孵化机构,注册国别主要在欧洲、北美发达国家、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4.申报要求。
(1)国(境)外孵化机构须在海外或国(境)外拥有孵化场所、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在广东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联合合作单位(需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2)须严格遵守注册国、中国的法律法规、社会制度,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3)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声誉,具有较强的科技孵化能力以及成功孵化案例;
(4)与广东省有关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合作渠道和业务关系,有针对广东持续开展的服务和特定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5)为广东成功引进项目或团队不少于5个;项目对接不少20个;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5.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提供国(境)外注册相关文件以及国(境)外场地、机构、人员等证明材料;
(2)引进、孵化国(境)外项目、人才团队的清单、成功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与广东省相关机构开展项目对接和国(境)外培训、交流等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须由3位全球创投孵化行业资深人士推荐,并分别出具推荐信;
(5)所提交的主要申报和证明材料均需是中文材料,如是外文材料需附正规的中文翻译件。
6.入库与资助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国(境)外孵化机构给予入库。对已入库,且针对广东孵化绩效突出、且有持续服务计划的国(境)外孵化机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 支持海外孵化机构在广东落户(专题编号:0104)。
1.实施目标。支持国(境)外优秀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投资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引进国际先进孵化理念和经验,集聚国际人才、国际技术、国际项目、国际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服务于国际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对在广东省注册的海外孵化机构遴选入库和对广东省国(境)外孵化机构资助两个方面。重点支持国(境)外孵化机构在广东设立的孵化机构,并在广东本土开展系列创业孵化服务。广东省国(境)外孵化机构应具有固定创业孵化场地、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投融资体系、海外人才集聚和培养等功能,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支柱产业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开展创业孵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团队和创业人才集聚,服务广东实体经济发展。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国(境)外孵化机构给予入库。在通过本次入库基础上,对取得良好孵化绩效、且有持续服务计划的机构经评估获得优秀的,给予经费资助。
3.申报对象。国(境)外孵化机构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
4.申报条件。
(1)是国际上具有较高认知度、在我国国(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总部孵化机构的分支机构、区域性机构或集团内的紧密关联机构;
(2)在广东注册,拥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和运营团队,并已开展创业孵化服务;
(3)已有国际科技企业或团队入驻,近两年入孵企业不少于20个;
(4)近两年为广东成功引进国(境)外项目或团队不少于3个;
(5)建立自有种子基金或可支配的孵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5.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需提供省内注册相关文件以及场地、人员等证明;
(2)入孵国际科技企业、项目以及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
(3)海外总部孵化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本次申报主体与海外总部孵化机构的关系证明材料。
(4)海外总部孵化机构的推荐函,以及其他证明其孵化能力和水平其他相关材料。
(5)所提交的主要申报和证明材料均需是中文材料,如是外文材料需附正规的中文翻译件。
6.入库与资助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注册在广东的国(境)外孵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入库,对已入库并且符合孵化绩效要求的孵化机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 支持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题编号:0105)
1.实施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等相关要求,支持我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切实推动我省科技型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省级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认定和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资助两个方面。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认定。在通过本次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基础上,对取得良好孵化绩效的机构,评估优秀后给予资助。
3.申报对象。经评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以及国家级孵化器,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完成登记备案。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
(2)具有明确产业方向,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
(3)提供符合细分产业特征的专业化服务;
(4)近两年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达35家以上,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5)具备完善的专业孵化管理制度和文件。
(6)孵化器还需具备以下要求: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5.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认定文件;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3)在孵企业或项目情况汇总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平台生成打印),入孵协议证明、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平台生成打印)和证明材料;
(5)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6)相关孵化管理制度和文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资助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认定,并对通过本次认定、孵化绩效突出的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 支持面向区域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106)。
1.实施目标。支持省、市创新创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围绕本地创新创业需求,建设面向全省或区域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平台,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管理、统计以及行业公共研究分析、研究咨询等服务,开展对孵化载体从业人员、创业导师及在孵企业培训等服务,构建覆盖全省的公共孵化服务体系。
2.申报对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具备完善的工作制度,拥有专职工作人员。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要求具备相关平台建设的基础,并能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经验和条件;
(2)申报单位社会名誉良好,已建立起自律机制,并具有诚信服务品牌及诚信服务意识。
(3)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一条):
第一条 要求开展系列政策研究和推广服务,近两年组建超30个会员单位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联盟组织,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20场以上,有效统筹本区域内的孵化载体进行火炬统计工作,开展超200人次专业培训服务;
第二条 近两年整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载体资源800家以上,为超1000家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实现全省创新创业的线上运行和线上孵化,有效提高全省或区域的实体孵化器成功率。
4.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申报单位具备相关平台建设基础的证明文件;
(2)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资助方式。本专题的项目采用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给予补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 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一)支持海外孵化机构建设”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海外孵化机构建设”。
(二) 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相关规定记录诚信信用,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申报方式
(一) 项目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完成能力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提交有关资料。
(二) 项目库。本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按年度财政科技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予以支持。
(三) 国家级高新区可以作为主管单位直接推荐申报,有关申报材料须提交给当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
(四) 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9月21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17:00。
四、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注意兼顾各专题项目数量的平衡,并正式行文(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