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经认定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管理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孵化基金。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三)天使投资。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四)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五)跨境风险投资。
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开展跨境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资经验或海外分支机构的创投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和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跨境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对所引进项目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40%。
三、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孵化器管理机构可牵头与股权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成立时间需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6.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四)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至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机构为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亿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含);
(二)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的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五)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子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周立津、史威,83124078、83124075。
七、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尽快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后续视子基金征集情况,决定是否再行征集;
(二)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捌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22楼2201室;邮编:510620;联系人:邱秉强(020-66606688-848或13560137878)、吴冠仪(020-66606688-843或13602886271)。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f@gzjkfund.com,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广金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