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46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拟定了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自查、核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等9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审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年度自查工作。
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年度目标值,依据《考核办法》和《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明确的“十三五”期末控制目标,按直线插值法确定。目标完成值统计至2016年底。
三、自查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复核技术资料(要求见附件2)报送水利部。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电子版通过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同时报送水利部。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逾期不受理。
四、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水利部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管恩宏 联系电话:010-6320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