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工作衔接
自《决定》颁布之日起,水利部不再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已批准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自动注销;采购和使用启闭机设备,不再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二、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装质量标准。
2.强化企业质量责任。启闭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依法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
3.加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和运行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数据库和生产、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信息档案的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