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各地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沿江各级各河段河长要加强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一省一单(一市一单)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责任制落实严重缺位、监督管理不力、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要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保持高压严打,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委和沿江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一)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
6月1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沿江各地开展一次统一清江行动,督促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确保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各地要加强对集中停靠点的现场监管,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对未在集中停靠点停靠或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日常巡查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加大对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巡查频次。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暗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切实督促各地禁采监管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三)高压严打非法采砂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间、区域间采砂管理联防联控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加大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力度,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大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对禁采期抓获的非法采(运)砂船舶要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船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采砂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禁采期每月5日、20日前将上半个月的采砂管理信息情况汇总,填写《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半月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长江委。长江委在禁采期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长江采砂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水利部。
三、强化队伍管理,保障度汛安全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以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执法人员安全意识、执法装备安全性能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要结合防汛工作安排,落实采砂管理24小时安全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有力应对和有效处置涉砂突发事件。对因违法采砂引起的重大社会治安、碍航、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恶性省际边界纠纷事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长江委。
联系方式: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李春明(010)63203224 叶飞(010)63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