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10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水利部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水利部。
(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
(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省份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
(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报送全国质量工作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
(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