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国范围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含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农村水电站水库);地方各级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单位。应把电站装机或水库规模较大、安全隐患突出、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农村水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监管责任单位履职、责任人落实及履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组织与实施
(一)监督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组及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检查单位应选配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应清楚监督检查要求和内容,熟悉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程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飞检”“四不两直”等暗访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或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监督检查步骤。检查组可通过现场查看,结合电话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监管责任单位履职、责任人落实和履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监管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监督检查登记表(附件2)、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登记表(附件3、附件4)。安全责任人履责情况判断标准参见附件5。检查组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逐一列出,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参见附件6。
三、监督检查结果及运用
(一)问题反馈与汇总。检查组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整理发现的问题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二)整改落实。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监管责任单位或电站项目法人(业主)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整改通知书式样参见附件7。
(三)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水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实行排查、整改、销号“闭环”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水电信息化建设,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汛前、汛期监督检查。水利部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重点抽查。请各地于2月28日前将2019年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农村水利水电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