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重点展会示范效应,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拉动消费、调整机构、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展览行业健康发展,2013年,商务部将继续对带动效应好、规模影响大、行业特点鲜明的展览会进行引导支持。为做好展览会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包括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不包括节庆活动和商务部主办展会。)
二、推荐标准
(一)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行业特点鲜明,品牌效应良好,对相关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参展商达200家以上,展会期间观众及专业观众达到一定规模,并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三)连续三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无重大顾客投诉,无重大责任纠纷。
三、推荐原则
(一)控制总量、把握质量。国务院各部门分别推荐2个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推荐2个项目,展会集中地区放宽到3至4个;各中央企业分别推荐2个项目,各行业联合会分别推荐2个项目,展会集中行业放宽到3至4个。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时,须附2012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实施情况总结。展会管理业务分散在多个商务主管部门的省份,须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推荐。
(三)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企业和商业联合会推荐的项目,其主办单位中至少有1家应为推荐单位或与推荐单位有直接隶属、代管关系。
(四)行业联合会推荐的项目中,代管协会主办及参与主办的展会不少于一半。
四、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2月8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