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3-06-28
根据《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广东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负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增设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等20个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及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3年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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