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3-08-06
2010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的反倾销税率是2.0%。
2013年6月3日,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KP化学公司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我驻韩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013年6月7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对苯二甲酸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继续以韩国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对苯二甲酸产品,适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1.2%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8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