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78.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