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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13 10:05:57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前述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于2019年8月29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二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086-10-85093415   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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