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Others)
印度的公司: 31.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