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印发《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在城市和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务部等8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城市和企业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并经各部门审核和社会公示,确定了北京等55个试点城市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6家试点企业。现将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将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现代供应链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的明确要求,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珍惜试点机会、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供应链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试点为契机,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供应链发展技术和模式,推动试点城市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探索供应链治理新机制新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试点企业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和整合,实现产业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绿色发展。
二、加强试点指导和监督,优化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有关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建立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指导、监督本地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省级相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支持供应链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培养供应链相关人才,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推进放管服改革,为试点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各地安排相关项目时,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前提下,优先考虑供应链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三、明确试点主体责任,高质量高标准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参与试点既是荣誉更是责任,狠抓试点落实。要对标发达国家、发达地区、领先企业的供应链实践,在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新经验,试出成效、试出亮点。要按照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根据申报方案提出详细可落地操作的试点举措,制定相应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实施试点进展季报制度,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有关省级商务部门要收集汇总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对试点中探索形成的有创新、有特色、有价值的先进技术和业务模式,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推广。
四、加强考核和评估,建立试点退出机制商务部等8部门将研究制定试点绩效评价体系,适时开发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试点绩效评估、动态监督和退出机制。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或试点推进不力的城市和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在试点中期(试点一年后)、试点终期(试点结束后),对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表现优秀的城市和企业将被授予“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请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按照附件3、附件4的要求,填写试点工作台账。请有关省级商务部门牵头汇总省内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工作台账,于10月3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电子版发至liushujun@mofcom.gov.cn。中央企业可直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