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公示期限为2018年11月30日-12月4日。如有异议,请于12月4日17时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二、本次公示仅对名单内企业征求意见,不接受新申报。
三、公示名单中的需补充材料的待审企业,若能在公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以书面材料或传真收到时间为准),则转为合格企业,否则按不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处理。
联系单位:外贸司资源处
电话:010-65197106/65197729,传真:010-65197434。